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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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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民政部门承担着基层政权建设、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社会保障三个一部分的神圣使命,做好民政工作,对于促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开展“践行科学发展观,我为泰州作贡献”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履行民政工作职责,以“多为民生作贡献”来实现“我为泰州作贡献”,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服务要求

  根据“便民、公开、规范、监督、高效”的原则,为民解难十项承诺坚持立足民政工作现有基础,着眼于与人民群众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服务内容,突出为民解难、便民利民的宗旨;坚持高起点、严要求,经过努力能够办得到,言必行、行必果;坚持依法服务、规范服务,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坚持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办事高质量、高效率。

监督约束机制

  为确保十项承诺的落实能够达到优质、高效的要求,特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约束机制。

  1、为民服务态度生硬冷淡、推诿扯皮、使用不文明语言者,经查实,视情节予以处理。

  2、服务中未按规定和标准执行的,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3、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将“公开政务、规范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4、区民政局成立为民解难服务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服务工作进行督促、监察和考评。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为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区民政局设立监督箱(邮箱地址:TZHLMZXX@126.COM)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86214382)。

服务内容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    对常住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居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服务内容    对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发给所需差额的生活保障救助金。

  ()服务标准    督促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逐步实施、办理上报手续,区民政局及时审批并做好上报备案工作。确保保障人员救助金的按时发放。

  ()服务程序    保障对象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村()委会调查核实,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5天,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救助证。

  ()服务时限    管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左右内办结审批手续;对来访咨询人员,当场答复有关问题。一时难以答复的,经请示领导后,立即给予答复。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

    3、《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4、《泰州市海陵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责任人:李珂
  联系地址:人民西路32                    
  电话:86223232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服务内容   对农村中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在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服务标准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经费实行以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负担,村(组)从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和改善五保户的生活,并明确包护责任人,签订供养协议书。努力提高集中供养比例,集中供养率要达70%以上。指导敬老院工作。
  ()服务程序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办理五保供养手续。申请五保供养的程序:凡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服务时限   乡镇、街道民政助理收到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的“五保”申请人申请书后,20天内提出核准意见,报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责任人:李珂
  联系地址:人民西路32                    
  电话:86223232

  

    三、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服务

  ()服务对象    社区群众,重点是社区内独立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和社会贫困户。

  ()服务内容    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的社区服务组织和社区服务设施,开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优抚对象和社会贫困户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对社会上“三无”人员(即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及时给予救助和收养。

  ()服务标准    社区服务活动多层次、系列化;对“三无”人员实行供养与康复并重。把服务对象当亲人,工作耐心细致,各项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服务程序    对市区内的“三无”人员,要求进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申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后,由社会福利院收养。不属于“三无”对象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要求入院提供代管代养有偿服务的,直接与社会福利院联系,办理入院手续,接通知后入院。

  ()服务时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各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经调查核实后7日内办理入院手续;须向上级报告的,3日内书面上报。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2、《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责任人:李珂

联系地址:人民西路32                 

电话:86223232

  

四、优待抚恤服务
  ()服务对象    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含其他残疾人员)、现役军人、复员军人和退役士兵等(伤亡抚恤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认革命烈士含一般群众)
  ()服务内容
    1、审核报批追认烈士申请材料:2、审查报批残疾人员等级(残疾军人、残疾机关工作人员、残疾警察);3、负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4、审批优抚对象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费。  ()服务标准    做好追烈、评残、抚恤和优待工作。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和材料齐全的及时逐级上报审批。对义务兵家属按规定标准按时发放优待金。
  ()服务程序   

1、审核批准革命烈士程序:政策咨询→接受申请→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区政府以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同意后再以文件形式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准后向被批准追认烈士的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残疾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程序:政策咨询→接受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对符合评残条件者,由市民政局安排到医院鉴定残疾情形→对符合评定标准者,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批准发证。

3、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与发放程序:政策咨询→义务兵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民政科填表登记→区民政部门审核→服役满两年后一次性兑现优待金。

4、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程序(仅适用于军人和公务员):政策咨询→死者所在单位向人事部门报告死者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性质、工资状况等并对其性质和工资状况审查认定→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分别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死者单位根据死亡证明书的内容按政策发给其家属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服务时限    凡证明材料齐全,符合追烈、评残的规定要求,60天内逐级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优待金的发放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抚恤金和定补费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负责发放。)
    (
)法律法规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3、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文件。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优抚科                
  责任人:沈伟奋
  联系地址:人民西路32
                    
  电话:86220164

五、退伍安置服务

  ()服务对象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无军籍职工、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服务内容    1、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的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2、军队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3、接收办理及时,准确无误,审查档案不错不漏。    

  ()服务标准   热情接待,有访必答,有信必复。在退役后30日内办理完退役士兵报到手续。

  ()服务程序   

1、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程序:接档→阅档→接受咨询→办理退役士兵报到手续(报到时须持部队的行政关系介绍信、《退伍证》、《入伍通知书》、父母户口簿等)→开出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无军籍职工的安置程序:接收省军安办移交的档案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服务时限   自收到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无军籍职工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完报到与落户手续。凡材料不全、档案有误的,60日内退档。城镇退役士兵与转业士官报到后6个月内,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法律法规依据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4、《泰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泰政发[2004]260号)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军安办公室           
  责任人:沈伟奋
  联系地址:人民西路32

联系电话:86220164

 

    六、婚姻登记服务

()服务对象   本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公民。
  ()服务内容
   1、本区公民婚姻登记管理;2、婚姻咨询。
  ()服务标准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坚持秉公办事,不均私情;认真受理当事人的咨询,答复准确,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服务程序
    1、公民结婚登记程序:初婚当事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持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指定婚检医院提供的婚检证明、2寸合影照片3,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再婚当事人还需提供有关离婚或丧偶的证件申请登记。对手续齐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日受理和审查,发给结婚证。2、公民离婚登记程序:自愿离婚者,持单位介绍信、离婚协议书(一式五份、单位盖章)、结婚证、户籍证明、身份证、1寸单人照片各2,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同意受理后,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问要求,经调解无效,30日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涉外婚姻登记直接到泰州市民政局办理。
  ()服务时限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离婚登记,所持证明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接交投诉和举报后,7日内进行调查处理,10日内予以准确答复,特殊情况30日内作出答复。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3、《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民政科       
  责任人:陈永明
  联系地址:人民西路32
           
  电话:86228146

七、收养登记服务
  ()服务对象    申请收养登记的当事人。
  ()服务内容
    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医学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疾病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114周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服务标准
    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对申请当事人的咨询依法给予准确答复;对收养登记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
  ()服务程序
    收养当事人持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单位证明、拾捡经过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2寸合影照片2,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必要的调查,对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服务时限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养登记,30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民政科       
  责任人:陈永明
  联系地址:人民西路32
           
  电话:86228146

八、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服务对象    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广大城乡基层干部。
  ()服务内容
    依法做好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依    法做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好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指导、组织制度建设等工作;做好村()委会干部培训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服务标准
    对村()委会建设指导有力,对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咨询、答复及时准确无误;培训村()委会干部有计划、有效果;对各类服务对象接待服务周到细致。
  ()服务程序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内容、原则、标准和步骤,搞好试点,全面推开,并及时检查验收。2、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按换届选举的程序办理。3、对村(居)委会干部进行培训。
  ()服务时限
    1、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直辖市和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对群众上访反映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民政科       
  责任人:陈永明
  联系地址:人民西路32
           
  电话:86228146

 

九、社团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业主管部门。
  ()服务内容
    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筹备申请和成立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和有关资料;宣传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法规定、政策;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年检服务;维护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服务标准
    依法办理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做到及时、规范。按期年检,结论准确。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来信来访、投诉,主动与其业务主管部门联系,认真协调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服务程序
    筹备申请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论证→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筹备中请,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签署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收到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复函后即可建立筹备机构→开展各项筹备工作(筹备期为一年,并不得开展实质性的社团活动)2、成立申请程序:筹备组完成筹备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成立申请报告飞章程(草案)、会员名册、理事人员推荐名单。→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认可后发给注册登记材料→材料返回后,填发《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管理单》即开始正式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考察和审核后,形成同意成立准予注册登记的书面批复,并制发证书。3、变更、注销申请程序:提供变更、注销登记有关材料,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理事会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4年检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书面通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年检报告书》→将《年检报告书》、上年度总结、本年度计划、登记证书副本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经检查验收后作出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整改的结论。
  ()服务时限
    受理筹备申请10日内给予复函;受理申请成立注册登记30日内书面作出答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10日内办完各种手续。年检一般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
  ()法律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江苏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民政科       
  责任人:陈永明
  联系地址:人民西路32
           
  电话:86228146
  

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    本区社会福利企业。
  ()服务内容
    1、对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申办资料、财务、残疾人招工及有关福利企业的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指导;2、对全区的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端正办厂方向;3、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4、协助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5、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服务标准
    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搞好中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认真帮助解决社会福利企业提出的问题,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服务程序
    1、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程序:主办单位提出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书面申请,并附报《企业章程》、《企业计划招收职工花名册》、《企业残疾职工计划工种安排表》、《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残疾状况鉴定表》→由区民政局、国税、地税分局初审签署意见→送泰州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统一报送省民政厅审批。2、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程序:社会福利企业按年检标准进行自查,并将《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等有关资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和国税、地税分局联合组织检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制成《福利企业复检合格名单》;对不合格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报泰州市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办理年检认定合格手续。
  ()服务时限
    1、对申办福利企业,在接到主办单位的申办资料后,负责在30天内会同国税、地税分局初审结束并及时上报;2、因变更社会福利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工作场地和经营项目所引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换发工作,在接到申报资料后,及时与国税、地税分局会商。调查核实后,负责在10天内做好上报工作;3、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4、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服务要求,在约定时间完成。.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家七部委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联系单位:海陵区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陈军
  联系地址:人民西路32
                    
  电话:86239370

 

 

 

 

海陵区民政系统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日常行为若干规定

为在全区民政系统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日常行为,提高服务水准,树立良好形象,加强行风建设,接受人民监督,推进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制定关于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日常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日常行为规范

1、全体工作人员注意仪容仪表,举止文明,在工作中必须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

2、上班时须在办公桌醒目位置放置工作牌。

3、无特殊情况工作日中午不饮酒,禁止在正常接待中酗酒。

4、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赌博,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5、实行首问负责制。外来人员不熟悉本系统业务,在首次询问或打电话了解时,须热情接待,并负责指点其到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二、服务基层规范

6、坚持为企业、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宗旨,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职责范围内的事绝不推诿、拖拉、扯皮。

7、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规定,坚持按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8、到乡镇执行公务,一般不在乡镇就餐,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按工作餐标准就餐。

9、下基层工作期间不得在办公室或工作场所参与打牌、下棋,不得接受跳舞、唱卡拉OK、洗高档浴、打保龄球等娱乐休闲活动的招待。

三、工作质量规范

10、进一步巩固“公开政务、规范服务、树立民政自身形象”的活动成果,深入开展“赛服务水平,比谁质量高;赛工作效率,比谁节奏快;赛综合效益,比谁贡献大;赛行风建设,比谁声誉好”为主要内容的“四赛四比”活动,真正比出干劲,赛出水平,力争创建成区级双文明单位。

四、廉洁自律规范

11、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规定。

12、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制度,在执行公务中,不得索要和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有价证券和吃请。

13、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以亲属、朋友的名义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商品。

14、严禁到休闲中心、洗头房、洗脚房等场所接受异性按摩等色情服务。

1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禁止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五、执纪监督规范

16、强化思想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依法行政,自觉遵纪守法。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17、实行干部廉政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谈话提醒制度。

18、凡在工作中服务态度差、群众意见较大的,在工作职权范围内该办的事故意刁难、无故超出规定办理时限拖着不办的,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本局接到投诉或反映后,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9、本规定适用全区民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并由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0、本规定自2005315日起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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