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陵区民政局 |
|
 | 机构设置首页 |
|
|
| 最低生活保障 | 服务程序:保障对象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5天,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救助证。
服务时限: 管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左右内办结审批手续;对来访咨询人员,当场答复有关问题。一时难以答复的,经请示领导后,立即给予答复。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责任人:李珂 联系地址:迎春西路33号 电话:86391122 | | 农村五保供养 | 服务程序: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办理五保供养手续。申请五保供养的程序:凡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服务时限:乡镇、街道民政助理收到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的“五保”申请人申请书后,20天内提出核准意见,报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审批。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责任人:李珂 联系地址:迎春西路33号 电话:86391122 | | 社会福利服务 | 服务程序:对市区内的“三无”人员,要求进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申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后,由社会福利院收养。不属于“三无”对象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要求入院提供代管代养有偿服务的,直接与社会福利院联系,办理入院手续,接通知后入院。
服务时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各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经调查核实后7日内办理入院手续;须向上级报告的,3日内书面上报。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责任人:李珂 联系地址:迎春西路33号 电话:86391122
| | 优待抚恤服务 | 服务程序:
1、审核批准革命烈士程序:政策咨询→接受申请→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区政府以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同意后再以文件形式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准后向被批准追认烈士的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残疾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程序:政策咨询→接受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对符合评残条件者,由市民政局安排到医院鉴定残疾情形→对符合评定标准者,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批准发证。
3、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与发放程序:政策咨询→义务兵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民政科填表登记→区民政部门审核→服役满两年后一次性兑现优待金。
4、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程序(仅适用于军人和公务员):政策咨询→死者所在单位向人事部门报告死者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性质、工资状况等并对其性质和工资状况审查认定→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分别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死者单位根据死亡证明书的内容按政策发给其家属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服务时限:凡证明材料齐全,符合追烈、评残的规定要求,60天内逐级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优待金的发放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抚恤金和定补费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负责发放。)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社会优抚科 责任人:江勇 联系地址:迎春西路33号 电话:86391123
| | 退伍安置服务 | 服务程序:1、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程序:接档→阅档→公布来档人员名单→接受咨询→办理退役士兵报到手续(报到时须持本人退伍证、父母户口簿及部队开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出具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落实安置单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2、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无军籍职工的安置程序:接收省军安办移交的档案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服务时限:自收到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无军籍职工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完报到与落户手续。凡材料不全、档案有误的,60日内退档。城镇退役士兵与转业士官报到后6个月内,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军安办公室 责任人:江勇 联系地址:迎春西路33号 电活:86391123
| | 婚姻登记服务 | 服务程序:1、公民结婚登记程序:初婚当事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持户籍证明、身份证、2寸合影照片3张,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再婚当事人还需提供有关离婚或丧偶的证件申请登记。对手续齐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日受理和审查,发给结婚证。2、公民离婚登记程序:自愿离婚者,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结婚证、户籍证明、身份证、1寸单人照片各2张,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同意受理后,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问要求,经调解无效,30日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涉外婚姻登记直接到江苏省民政厅办理。
服务时限: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离婚登记,所持证明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接交投诉和举报后,7日内进行调查处理,10日内予以准确答复,特殊情况30日内作出答复。
收费依据及标准:财综[2002]7号、苏价费[2004]211号9元/对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民政科 责任人:陈永明 联系地址:迎春西路33号 电话:86391121
| | 收养登记服务 | 服务程序:收养当事人持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单位证明、拾捡经过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2寸合影照片2张,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必要的调查,对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
服务时限: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养登记,30日内办理完毕。
收费依据及标准:苏价费[2001]164号250元/件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民政科 责任人:陈永明 联系地址:迎春西路33号 电话:86391121
| | 基层政权建设 | 服务程序: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内容、原则、标准和步骤,搞好试点,全面推开,并及时检查验收。2、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按换届选举的程序办理。3、对村(居)委会干部进行培训。
服务时限:1、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直辖市和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对群众上访反映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在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民政科 责任人:陈永明 联系地址:迎春西路33号 电话:86391121
| | 社团管理服务 | 服务程序:筹备申请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论证→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筹备中请,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签署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收到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复函后即可建立筹备机构→开展各项筹备工作(筹备期为一年,并不得开展实质性的社团活动)。2、成立申请程序:筹备组完成筹备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成立申请报告飞章程(草案)、会员名册、理事人员推荐名单。→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认可后发给注册登记材料→材料返回后,填发《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管理单》即开始正式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考察和审核后,形成同意成立准予注册登记的书面批复,并制发证书。3、变更、注销申请程序:提供变更、注销登记有关材料,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理事会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4年检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书面通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年检报告书》→将《年检报告书》、上年度总结、本年度计划、登记证书副本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经检查验收后作出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整改的结论。
服务时限:受理筹备申请10日内给予复函;受理申请成立注册登记30日内书面作出答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10日内办完各种手续。年检一般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
收费依据及标准: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苏价费[1996]510号 登记100元/件 变更40元/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苏价费[2003]287号 登记50元/件 变更20元/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计价格[1999]2115号、苏价费[2006]46号 登记100元/件 变更40元/次
联系单位:海陵区民政局民政科 责任人:陈永明 联系地址:迎春西路33号 电话:86391121
| | 福利企业管理 | 服务程序:1、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程序:主办单位提出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书面申请,并附报《企业章程》、《企业计划招收职工花名册》、《企业残疾职工计划工种安排表》、《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残疾状况鉴定表》→由区民政局、国税、地税分局初审签署意见→送泰州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统一报送省民政厅审批。2、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程序:社会福利企业按年检标准进行自查,并将《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等有关资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和国税、地税分局联合组织检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制成《福利企业复检合格名单》;对不合格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报泰州市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办理年检认定合格手续。
服务时限:1、对申办福利企业,在接到主办单位的申办资料后,负责在30天内会同国税、地税分局初审结束并及时上报;2、因变更社会福利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工作场地和经营项目所引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换发工作,在接到申报资料后,及时与国税、地税分局会商。调查核实后,负责在10天内做好上报工作;3、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4、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服务要求,在约定时间完成。
联系单位:海陵区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陈军 联系地址:迎春西路33号 电话:86391127
| | 医疗救助程序 | 海陵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程序
一、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医疗救助程序: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凭证(职工医保报销凭证)、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医保证),经村(居)委员会签章后,报镇(街)民政科审核,镇(街)民政科按季报区民政局汇总后,报区医疗保险处按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城市特困职工、享受40%救济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程序:
申请人如实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凭证(职工医保报销凭证)、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医保证),凭相关部门有效救助证填写申请表,经村(居)委员会签章后报镇(街)民政科审核,镇(街)民政科按季报区民政局汇总后,报区医疗保险处按规定标准给予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上述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情况,村(居)委会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医疗救助程序:
由申请人(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如实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凭证(职工医保报销凭证)、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医保证);经村(居)委员会核实后填写申请表(其中须有3-5户以上近邻证明),在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后,经村(居)委员会签章后报镇(街)民政科审核,镇(街)民政科按季报区民政局汇总后,报区医疗保险处按规定标准给予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上述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情况,村(居)委会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上述医疗救助对象在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凭证,须持有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和审批手续,再按医疗救助程序、标准给予救助。
|
|
|